第八章:贷款担保分析

贷款担保概述

概念

  • 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作用

  • 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 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 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 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 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分类

抵押

  • 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

质押

  •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 移转 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 动产或权利的占有

保证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留置

  •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

定金

  • 定金较少用于银行信贷业务中

担保范围

  • 主债权
    • 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 利息
    • 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 违约金
    •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银行的金额
  • 损害赔偿金
    • 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银行造成损失时,应向银行支付的补偿费
  • 实现债权的费用
    •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 质物保管费用
    • 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 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抵押担保

抵押的设定条件

范围

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担保法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额度的确定

抵押物的认定
抵押物的估价
  • 估价方法:

    • 对于房屋建筑的估价,主要考虑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经济效益、新旧程度和可能继续使用的年限、原来的造价和现在的造价等因素;
    • 对于机器设备的估价,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无形损耗和折旧,估价时应扣除折旧;
    • 对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取决于该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供求关系
  • 抵押率的确定:

    • 一是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
      • 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
      • 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
    • 二是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
      • 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 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
      • 经济性贬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
  • 抵押率 = (担保债权本息总额 / 抵押物评估价值额) · 100%

抵押贷款额度的确认
  • 抵押贷款额 = 抵押物评估值 · 抵押贷款率

抵押合同的签订
  • 贷款发放前,抵押人与银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取得贷款

抵押的效力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抵押物的转让
  • 抵押物的保全
    • 银行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 抵押权的实现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抵押风险分析

抵押风险分析

  1. 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2. 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 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
  4. 以第三方的财产作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
  5. 资产评估不真实, 导致抵押物不足值
  6. 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
  7. 因主合同无效, 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8. 抵押物价值贬损或难以变现

抵押风险防范

  1. 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
  2. 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3. 做好抵押物登记工作, 确保抵押关系的效力
  4. 抵押合同期限应覆盖贷款合同期限

质押担保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
  • 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权
  • 抵押权的标的物 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 抵押权 的设立 不转移 抵押标的物的占有
  • 质权 的设立 必须转移 质押标的物的占有
  • 这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 抵押权的设立不交付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 而在质押的场合,质权人对质物则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受偿顺序不同

  • 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
  • 一物可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 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
  • 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 不可能存在 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 抵押期间,不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 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
  • 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质押的设定条件

质押的范围

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1. 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2.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5.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1.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2.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3. 国家机关的财产;
  4.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 租用的财产;
  6. 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材料

  • 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 出质人资格证明
    • 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 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质物的合法性

  • 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 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价值的确定
  • 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 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
  • 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则选择财务报告、未来现金流入量的限制、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等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 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
质押率的确定
  •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
    • 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
    • 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 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质押的效力

质押风险分析

质押风险分析

  • 虚假质押风险
  • 司法风险
  • 汇率风险
  • 操作风险

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保证担保

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资格

  • 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 保证人必须是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
    • 保证人必须具有 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评价

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 金融机构;
    •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 其他经济组织;
    • 自然人
  • 商业银行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 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率的计算
  • 保证率 = (申请保证贷款本息 / 可接受保证限额) · 100%

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 虚假担保人
  • 公司互保
  • 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 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 核保
  • 签订好保证合同
  • 贷后管理
    • 注意以下两点:
    • 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 或其债务是否增加, 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 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