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宪法概述

国家基本制度(三大制度)

一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

国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党
  •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八大民主党派
    • 民革
    • 民盟
    • 民建
    • 民进
    • 农工党
    • 致公党
    • 九三学社
    • 台盟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 平等
    • 人人平等
    • 地区平等
    • 民族平等
  • 普遍
    • 选举权
      • 中国公民
      • 18 周岁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例外
      • 精神病人
      • 刑事犯罪
  • 直接间接
    • 乡县两级:直接选举
    • 地州及以上三级:人大代表选举
  • 其他
    • 投票秘密自由
    • 可委托选举
选举程序
  • 选民登记
  • 候选人提名
  • 投票与确定结果

自治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般其他地方
  • 县/区

  • 乡/镇

自治地方
  • 自治区
    • 最高名称:主席
  • 自治州
  • 自治县
自治机关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及
    • 政府的正职由自治公民担任
  • 政府
  • (小部分立法权和行政权,没有司法权和监察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

  • 中央政府负责 外交
  • 中央政府负责 防务 (国防)
  • 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 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 紧急状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 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指导和被指导
  • 居委会
  • 村委会
  • 没有工资有补贴
  • 兼职

经济制度

  •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公有制经济
    • 矿藏、水流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其他自然资源默认归集体所有
  • 非公有制经济
    • 个体经济
    • 私营经济
    • 三资企业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大权力)

平等权

  • 司法平等
  • 守法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 政治权利
    • 选举权
    • 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
    •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 没有罢工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 共产党员不能有宗教信仰

监督权

  • 仅限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 批评权

  • 建议权

  • 控告权

  • 检举权

  • 申诉权

人身自由

  • 生命权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逮捕令
    • 法院和检察院签发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不告不理
    • 侮辱、诽谤、侵占
  • 住宅不受侵犯
    • 搜查令
    • 公安机关就可签发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力

  • 财产权
  • 劳动权和休息权
    • 劳动权(16 岁享有)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 受教育权
    • 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 获得物质帮助权
    • 年老
    • 疾病
    • 丧失劳动能力
    • (综合来讲就是社会保障)
  • 文化权力和自由

国家机构(六大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 权力)

  • 所有区域(五级)

性质和代表

  • 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 省级代表和军队代表
  • 总数不大于 3000 人,每一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 任期五年
  • 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必须完成下届选举

职权

立法(两种)
  • 修改宪法
    • 1/5 以上人民代表提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 2/3 人数以上通过
  • 基本法律立法(制定或者修改)
    • 民事
    • 刑事
    • 国家机构相关
    • 半数 通过
选举(五种)
  • 国家主席和 副主席
  • 中央军委主席
  • 最高法院长
  • 最高检检察长
  • 监察委员会主任
决定(两种)
  • 国务院总理
  • 中央军委等人
监督(四种)
  • 监督宪法实施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做出的不当决定
  • 审核和批准国家预算和国家预算情况
  • 监督计划经济的预案
地区建置(两种)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立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战争与和平(一种)
  • 决定战争与和平

会议制度

  • 每五年举行一次
  • 人大常委会召集

人大代表权力

  • 言论免责权(各级代表在会议上)
  • 刑事豁免权(县级以上代表)
    • 现行犯除外
    • 逮捕令需要同级人大同意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解释宪法

  • 解释法律

  • 决定和任免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 一般性法律的立法

  • 省和特别行政区等进入紧急状态

人民政府(行政 执法)

  • 所有区域(五级)
  • 领导与被领导
  • 国务院为最高机关
    • 全体会议
      • 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部长
      • 委员会主任
      • 审计长
      • 秘书长
    • 常务会议(缺少以下人员)
      • 部长
      • 委员会主任
      • 审计长
    • 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 和区域划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

  • 县级以上(四级)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 监督与被监督
  • 四审两审终审制
  • 区县级法院派出法庭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 领导与被领导

监察委员会(监察)

  • 县级以上(四级)
  • 领导与被领导
  • 监督、调查和处置
    • 监督公职人员
      • 公务员
      • 领导
        • 国企
        • 事业单位
        • 村委会
        • 居委会
    • 调查公职人员的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 处置
      • 党纪政务处分
      • 监察建议

国家主席

  • 国家元首,传话筒

中央军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