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
- 公平原则
-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 绿色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要素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客体
- 物(物权)
- 行为(债权)
-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非物质利益(人身关系)
- 有价证券
- 内容
学习内容
- 主体(主体)
- 行为(客体中最重要的)
- 权利(内容中的权利)
- 责任(内容中的义务,违反后需要承担的责任)
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胎儿不算人
- 死亡标准
- 脑死亡(国际通用,但我国不采用)
- 呼吸停止,血压为零
- 法院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
- 无民事行为能力:[0,8)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18)
- 效力待定:监护人认可即有效,不认可即无效
- [16,XX) 期间,若主动通过劳动谋生,则立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宪法规定 16 岁享有劳动权)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纯获利行为 ,是有效的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XX)
- 精神状况
- 精神病人
- 间歇性精神病人
宣告死亡制度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近亲属
- 债权人
- 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其死亡
- 条件
- 时间: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满两年
- 公告期:一年
- 死亡时间:判决宣告之日
- 法律后果:同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
- 可以撤销
监护制度(不常考)
- 法定监护
- 未成年人
- 父母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以上有先后顺序,并且法定顺序不可推托
- 精神病人
- 配偶(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婚配)
- 父母和子女
- 以上有先后顺序,并且法定顺序不可推托
- 未成年人
- 指定监护
- 存在冲突时,由调解机构指定
- 遗嘱监护(民法典新增,可以跳过法定监护)
- 条件是以父母为原监护人时才可以
法人
概念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征
- 依法成立
- 财产独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名义独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责任独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 营利
- 公司
- 非营利
- 事业单位
- 特别
- 机关
- 基层自治组织
非法人组织
与法人区别
不能 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会拖累其他主体承担责任。
主要代表
- 个体工商户
- 合伙企业
- 律师事务所(法律强制规定)
- 会计事务所(法律强制规定)
民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形式(意思表示)
- 明示
- 口头形式
- 书面形式
- 默示
- 推定
- 默认
分类
- 有效行为
- 有效(三种)
- 瑕疵行为
- 无效(五种)
- 可撤销(四种)
- 效力待定(三种)
有效
- 主体合格
- 意思表示真实
- 内容合法
无效
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 损害国家利益 的行为;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的行为;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
- 重大误解
- 三个月之内
- 双方均可撤销
- 显失公平
- 欺诈
- 受害者撤销
- 胁迫
- 受害者撤销
效力待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权代理
-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 追认 -> 有效
- 不追认 -> 无效
补充
- 表见代理
- 概念
-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本人承担后果的代理
- 未授予代理权
- 超越代理权
- 代理权终止
- 效果
-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 相对人有选择权
- 概念
民事权利
财产权
物权
- 动产 -> 交付(转移标志)
- 不动产 -> 登记(转移标志)
- 土地
- 土地附着物(房屋、树木等)
所有权(归属)
- 占有权
- 使用权
- 收益权
- 处分权(最重要)
- 买卖
- 毁灭
用益物权(使用)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
- 居住用地 70 年
- 商业用地 40 年
- 其他用地 50 年
- 工业
- 教育等
- 宅基地使用权(无偿)
- 无期限
- 土地承包使用权(有偿)
- 耕地 30 年
- 草地 30-50 年
- 林地 30-70 年
- 居住权
- 地役权
- 居民对其他居民用地的使用权
担保物权(保证)
- 抵押权
- 可以不用交付对方
- 动产、不动产都可以
- 质权
- 需要交付对方
- 只针对动产
- 留置权
- 非自愿
- 只针对动产
不动产抵押权生效
- 书面抵押合同
-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生效
- 书面抵押合同
动产质权生效
- 书面质押合同
- 交付质物
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
-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和其他 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权
合同
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合同的签订应具备要约(意思表示)和承诺阶段。
- 要约
- 主动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
- 承诺
- 对方同意签订合同
- 要约邀请
- 向对方发出邀请:邀请对方向己方发出要约
例子
- 广告:要约邀请
- 受广告诱惑的买家:要约
- 卖家:承诺
侵权
- 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
无因管理
- 无因:没有义务
- 典型例子:乐于助人他人事务
不当得利
继承权
优先以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
其次以遗嘱判决。
法定遗嘱形式:
- 公证
- 自书
- 代书
- 录音
- 录像
- 口头
- 打印
其中, 后五种 需要有 两名 以上的 见证人 ,方可有效。
再次以协商结果判决。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在时才轮到第二顺序)
补充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人身权
人格权
生而具有。
- 生命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自然人)
- 需要营利
- 名称权(法人)
- 肖像权
- 未经同意,营利,即侵犯肖像权
- 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等伪造,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 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均有,无需证明)
- 侵犯名誉权,其表述为独撰
- 隐私权(自然人有,法人没有)
- 侵犯隐私权,其表述为事实
身份权
一定地位或身份之后,被赋予的。
- 荣誉权(自然人法人均有,需要证明)
- 监护权
-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婚姻法
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可撤销婚姻
- 欺诈(婚前重大疾病、未告知对方)
- 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都不算)
- 可撤销婚姻
-
法定婚龄(男 22 岁,女 20 岁)
-
双方均无配偶
-
禁止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形式条件:登记(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 法定财产制
-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收益
- 知识产权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其他
夫妻一方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
彩礼追回
一般不能追回,以下情况除外:
- 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
- 欺诈
- 一方赠与后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嫁妆
古代属于婚前财产,不分。
现代:
- 若先领证后宴请,属于共同财产,分
- 若先宴请后领证,属于婚前财产,不分
建议女方嫁妆以银行卡形式赠出,开户人姓名记女方父母,法定财产分割时可划定为婚前财产。
房产
- 双方名字: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名字
- 婚前:个人财产
- 婚后:共同财产,但是另一方可以追偿
- 一方父母名字:该方个人财产
民事责任
分类
- 违约责任
- 违反约定义务
- 约定义务由协议或合同规定
- 侵权责任
- 违反法定责任
违约责任
- 继续履行
- 损害赔偿
- 违约金
- 与定金二选一
- 需要返还定金
- 再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份额
- 定金
- 与违约金二选一
- 惩罚性质
- 支付方违约,定金没收
- 收款方违约,双倍返还
- 与“订金”完全不同
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只有九种
- 主人责任
- 监护人责任
- 职务侵权责任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环境侵权责任
- 产品责任
诉讼时效
- 一般诉讼时效:三年(主观知道之日)
-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