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概述
- 官管民
- 民告官
行政法调整对象:
- 行政管理关系
- 官管民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上管下
- 行政救济关系
- 民告官
- 内部行政关系
- 官管公务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政主体
-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一定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可能是事业单位)。
行政行为
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 对象的不特定性
- 反复适用性
- 不可诉性
- 准立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 行政性
- 法规性
- 表意性
- 个别性
- 相对于抽象性
- 外部性
- 相对于内部性
- 单方性
分类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剥夺所有权
- 行政征用
- 剥夺使用权
- 行政赔偿
- 行政机关有过错
- 行政补偿
- 行政机关无过错
行政许可
一般许可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 检验、检测、检疫 。
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行政处罚
形式
- 人身自由罚
- 行为罚
- 财产罚
- 声誉罚
种类(6 种)
- 警告
- 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 行政拘留
流程
一般程序
- 适用条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听证程序
- 重要制度
- 检查:至少 2 人执法
- 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
- 重要时限: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 7 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公民 200 元以下、单位 3000 以下罚款或警告
- 重要制度
- 可以一人执法
- 可以当场决定
- 重要时限: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听证程序(一般程序的特殊环节)
-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 重要制度
- 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 笔录效力:行政笔录不具有排他效力
- 重要时限
- 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 3 日内要求听证
-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 7 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原则
- 一事不再罚原则
- 此处的罚指罚款
- 罚缴分离原则
- 行政法处罚时效:两年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暂时性措施,重在预防。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永久性措施,重在执行。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总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其处理内容
-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 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或称行政自律)制度
- 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 的 合法性与合理性 进行全面审查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
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
部门派出机关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不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 中级法院
- 被告高级:县级以上 政府 (不动产登记除外)
- 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 海关 、证交所(含第三人)
- 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 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 高级法院
- 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部分反倾销案件
- 部分反补贴案件
- 最高法院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 地域管辖
- 被告所在地管辖:一般案件
-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
-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时效
- 行政复议 60 日
- 行政诉讼
- 直接起诉 6 个月
- 经复议后 15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