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所得算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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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讨论“经济学”下,“税法”的“个人综合所得算税方法”话题。
声明:本文仅介绍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的计算方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有独立的司法和行政权,台湾由于历史原因,三者税法各有不同。
税法规定,居民获得以下收入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其中第 1-4 项所得(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 5-9 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适用 3%-45% 的超额累进税率。说人话就是分区间计算。
设 X 为应纳税所得额,Y 为税率,Z 为速算扣除数,则税法规定:
X<=36,000,Y=3%,Z=0;
36,000<X<=144,000,Y=10%,Z=2,520;
144,000<X<=300,000,Y=20%,Z=16,920;
300,000<X<=420,000,Y=25%,Z=31,920;
420,000<X<=660,000,Y=30%,Z=51,920;
660,000<X<=960,000,Y=35%,Z=85,920;
X>960,000,Y=45%,Z=181,920;
应纳税所得额=年总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
也即:全年收入不足六万,折合月收入不足五千的,不上税。
抽象描述难懂,下面来看一个例子,为使计算简单,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现有公民 Foobar,年工资总额 220,000 元,另有兼职劳务所得 50,000 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总额 30,000 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
=年总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20,000+50,000)-60,000-30,000-0-0
=180,000 元
因 180,000 大于 144,000 且小于 300,000,最高适用 20% 税率。
应纳税额
= 低于 3.6 万的 3% 税率部分 + 大于 3.6 万但小于14.4 万的 10% 税率部分 + 最高的 20% 税率部分
= 36,000×3% + (144,000-36,000)×10% + (180,000-144,000)×20%
= 19080 元
此处应纳税额也可直接使用对应最高档的的速算扣除数 180,000×20%-16,920=36,000-16,920=19080 元,结果相同。
速算扣除数,本质是将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都应用最高档税率,再减去低档税率中不应缴纳的多算部分。
以 36,000<X<=144,000,Y=10%,Z=2520 为例:
将 X 全部应用 10% 的最高档税率,则 X<=36,000,Y=3%,Z=0 部分,多算了 10%-3%=7% 的税率,所以这部分多算的税额为 36,000×7%=2520。所以该档的速算扣除数 Z=2520。
至于专项附加扣除,因为太过复杂,后面再说。注意,专项附加扣除,能减少应纳税额,但需要自己申请。具体可申请类别可参考上文。
南国微雪 Miyuki
202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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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 | 南国微雪